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产生和演变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历史意义和修改的必要性
(二)本罪的主要变化
1、关于实质内容的修改。由原来的15个罪名改为12个罪名。
2、关于具体罪名、罪状的修改
3、关于新罪名的增补
4、关于具体罪名归属的调整
二、概述
(一)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应予惩戒的各类行为。何谓国家安全,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本身能够比较好的表达此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的特点,目前学者们对其作具体化阐释是一种有意的探索,但未能达成共识。修改后本章罪名简明易懂,严格准确,大大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有利于有效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亦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危害国家安全所包含的各个具体犯罪都是一种行为。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但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被提升为实行行为,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煽动行为。把握行为的犯罪性特征。以使其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所区别。
(二)特点
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
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本章很多犯罪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说,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混为一体。如分裂国家罪,即包括预备性质之组织、策划以及策动、胁迫等行为,也包括实行性质之具体实施行为。
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出现错综之情形,这是由于刑法为严格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网而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的结果,虽然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些困难,但有利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4、对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5、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比其他犯罪严厉。
(三)构成特征和分类
1、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章共有12个罪名。他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是国体与政体的安全;三是国家统治机能与作用。
(2)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章犯罪均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发生犯罪结果。在客观方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资敌罪要求在战时方可以构成犯罪。就行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本章犯罪。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叛逃罪的含义的理解。
③主体特征
本章犯罪主体个别为身份犯,多数犯罪并未对主体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从行为的特质分析,实际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构成,故要做具体分析。少数特殊主体的犯罪有:背叛国家罪,其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并非一般人可以构成的犯罪主体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通常只有那些窃据高位的党政军要人、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者如:民族首领或者宗教领袖等有能力实施。
本章犯罪主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一些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直接在分则条文中作了明确的划分与规定,如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被分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三类。
④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对此学界有观点认为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比较集中的是认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情报可能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注意从认识因素上看,这里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从意志因素看这样做了,行为人即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任的是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自己行为的继续实施。但有学者认为明知故犯就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与行为人是否是作为没有什么联系,行为人直接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又不计后果的情形下,从而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关于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犯罪目的是否属于某个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赌博罪。97刑法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并没有要求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之外,还要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故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是否是故意即可,而不问其主观目的如何。
2、分类
①是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政权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②是叛变、叛逃犯罪,如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③是间谍、资敌罪,如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四)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①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区分,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限于中国公民。②从犯罪时空的角度区分,
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资敌罪必须是在战时。③从犯罪对象的特定要求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提供的是国家秘密、情报。④从犯罪情节上事实加以区分,虽然法条并未规定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但应当区分情节轻重。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罪与数罪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如在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造成生产、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被破坏,交通也被迫中断,其行为即为想像竞合犯。②牵连犯的情形。为颠覆国家政权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即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本罪等。③吸收犯的情形。主要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既而又组织被煽动者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五)刑罚适用
1、法定刑特点
(1)本章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是:
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刑罚的具体适用
①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故对死刑的适用应当从严掌握。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没收财产的适用
犯本章规定之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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