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约定没收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2:50:24 9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订的《拍卖规则》里有一条明确规定:竞买人须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护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并签署竞投登记表,交付保证金,并领取竞价号牌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具有竞买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付款日期内结清全款(包括成交价和佣金),交付的保证金纳入成交总额一并核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全款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拍卖人所有,拍卖视为不成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另行拍卖。

在《拍卖规则》里制定这样的条款就是为了保证拍卖活动能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也是为了保证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能及时如约履行其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可以附条件。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中做出上述规定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及法律规定的。拍卖企业在《拍卖规则》做出的这种明示是对竞买人的要约邀请,是竞买人要参与竞买的限制条件之一,竞买人在知道该限制条款后依然向拍卖企业交纳了保证金并进场参与竞买即表明该竞买人对要约内容无异议,并接受了该条款。

如果出现了竞买人违约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那么拍卖企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收其保证金是合法的,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买受人必将会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保证金在实务中的应用

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3、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功能的,不能发挥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双方的担保,当约定一方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交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回,此种规定体现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担保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如租金),当发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已经达到或超过履约保证金保证的金额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条款可以约定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直接约定在合同临近终止时承租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相同数额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在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金和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如承租人没有约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冲抵物业费、水电费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违约金将持续产生;在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很可能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因拖欠租金过多而导致出租人解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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