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院内死亡死者,签发《死亡证》时,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需携带死者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签发。在家中及其他场所死亡的,签发《死亡证》时,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需携带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死者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办理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红桥区卫计委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办〔2014〕158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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