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42:49 69 人看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静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银行等三家银行申领四张信用卡。在本人工作、收入均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套现、办理分期付款、刷卡消费等方式在上海懿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易初莲花等处进行透支消费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2969.82元(其中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218700008384112透支人民币51526.79元,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063661357527824、5201521350503265透支人民币11573.50元,宁波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822008776102透支人民币9869.53元)。期间,被告人谭某无视本人实际还款能力,将所透支钱款多次随意借与他人使用及用于本人日常消费。自2009年2月起,被告人谭某经各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拒不归还透支钱款。

被告人谭某于2009年7月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谭某共归还银行透支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持卡人消费明细、对帐单、催款记录,证人周俊、林涤菲、孙晶晶、严栋良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庭长吴国强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心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五: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犯罪怎样处罚金融诈骗犯罪处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当事人提供资金账户的;2、当事人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当事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当事人跨境转移资产的;5、当事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3-08-08
    488人看过
  • 戴某、孙某犯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骏,上海市龚红春律师律师。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登,上海圣瑞敕律师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9)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孙某犯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陈骏、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潘登到庭参加
    2023-06-11
    255人看过
  • 网上申请信用卡诈骗犯罪?
    网络信息科技发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上申请信用卡诈骗犯罪,这列犯罪也被称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指的是,利用互联网系统,网上可支付的功能、特征,用诈骗的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诈骗犯罪与一般诈骗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利用了网络特征和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犯罪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像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2.网络诈骗方式呈现多样性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
    2023-06-02
    161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有哪些,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包含哪些行为二、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023-02-28
    468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 结果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一、信用卡逾期七万大概会坐几年牢信用卡欠款7万不包含利息和滞纳金,可以量刑三年或者四年。有前科累犯,可能会判5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二、信用卡报警不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
    2023-03-13
    343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什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
    2023-03-28
    116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
    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虽然很多时候都是个人在向银行申请使用信用卡,但有的公司也是可以申请使用信用卡的。只不过个人申
    2023-03-20
    232人看过
  •  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
    欺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额在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行为。该行为将被定罪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在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用户,将被定罪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警惕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信用卡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获取钱财。对此,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加大了对信用卡诈骗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
    2023-11-06
    421人看过
  • 谭某受贿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镇长,万州区第三届人大代表。200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兴安、李志鹏,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赖江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张兴安、李志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谭某在任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镇长期间,在
    2023-06-11
    444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谁认定的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别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地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2023-07-21
    457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
    2023-06-17
    428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信用卡诈骗罪怎么认定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
    2023-08-04
    102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判刑结果公布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要求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
    2023-07-04
    446人看过
  • 缓刑对信用卡诈骗罪罪犯的影响
    信用卡诈骗罪缓刑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刑罚为五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
    2023-07-08
    9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彭某到底是犯了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9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由以上所知,彭某获得文某支付宝信息后,盗刷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数额较大现金,属于以骗取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
    • 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触犯信用卡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
    • 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之后,信用卡诈骗20万会判几年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4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
    • 被告人谭X先生合同诈骗罪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谁,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念简述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