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14:44 93 人看过

债权转让的客体限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哪些债权可为转让,另一是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首先,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债权转让合同中限制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时,经常会约定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此类约定的意义是彰显金融不良债权剥离的政策目的。此种约定是法律性质上的利他合同或为第三人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限制追偿条款实际赋予了受让人对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信赖,有权以信赖权抗辩受让人对其追偿债务的请求权。《纪要》规定此类限制条款有效,这为法院审查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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