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发生了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4:58 186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侵犯特定和个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权和人身权利。这是商业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允许限度的表现。这一限制是由一个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决定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是静态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在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后,传统民事侵权法向商法、公法领域的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法律对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的具体认定,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起诉。其作用是将市场竞争中的反道德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进行具体调整,而不仅仅是根据诚信原则宣布其为违法行为,从而防止和消除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维护微观竞争秩序。垄断行为是对竞争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都会导致缺乏竞争。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或有利。要衡量垄断是否限制竞争,权衡利弊,要动态甚至宏观地审视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密切相关

什么是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共分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集中、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抵制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公平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垄断主要是指企业(制造商)通过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行为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信托、卡特尔、辛迪加、Konzern等)是设置市场壁垒和阻止他人进入市场的常见表现形式。因此,垄断往往表现为一种契约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形式,通常表现为侵权行为。

3.从行为救济和制裁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自诞生以来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积极干预。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不正当竞争采取漠视态度。与垄断行为相比,前者主要侵害私人利益,因此主要通过私人诉讼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主要侵害公共利益,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制止垄断行为,从法理学的公正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本身是永恒的,在人类的法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没有时间纠正它的名称。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将反复出现,这反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相对多变,需要频繁修改。此外,这种修正案不仅增加了而且改变了一些非法行为的性质,放宽了对它们的限制。从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这两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来看,反垄断法应形成自己的体系,并从调整对象和责任的角度分别进行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它承担着维护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它需要由特别机构和特别程序加以实施。因此,它需要一个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制度。因此,单独立法的做法更好。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法、商标法、广告法和产品责任法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具有宏观特征和政策性质,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属于微观领域,仅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6: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什么?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2023-05-07
    35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问题到200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度过了十个春秋。该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的实践和滞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使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大为削弱,修订已是势在必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的经验。1其中,即有学者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ModelProvisionsonProtec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该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及TRIPs协议第2条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参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当今世界状况分析》[WIPO第725(E)号出版物]的基础上,于199
    2023-06-12
    3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法律的性质,是法律规则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它决定着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益保护目标,也是具体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基础。关于法律性质分类的一个基本方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罗马法中,“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2]。”即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体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是由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法演化而来,其目的主要是保护经营者免受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并赋予其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被纳入私法范畴。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倾向,越来越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的竞争机制。日本学者今村成和认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已经逐渐脱离营业者保护的市民法色彩,逐渐加入消费者保护的观点,作为衡量违法性之参考”。之所以出现这种变迁,是因为现代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损害作为一般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者和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外
    2023-06-08
    1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反不正竞争法规定几种不正当竞争
    一、反不正竞争法规定几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竞争法规定七种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1、权益受损在不正当竞争中,其他市场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2、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即使是正当的市场竞争,某些市场主体同样会因为自身的原因、经济环境等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在市场竞争中遭受损失,这属于正常现象。只有当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是因为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不正当经营者的法律责任。3、主观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
    2023-04-12
    230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产生、发展与立法目的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
    2023-06-08
    59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案情大体如后: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2023-06-08
    4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
    文章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只反对滥用垄断特权的行为。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机制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也就不存在竞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以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
    2023-06-14
    253人看过
  • 工商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于4月11日至12日到广东调研指导工作。张茅强调,大力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在听取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关于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汇报后,张茅指出,广东工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很多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广州、东莞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改革试点,在惠州深化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试点,都有良好的开局,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希望广东工商部门进一步开拓创新,为全国工商系统改革创新提供有益的经验。张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认真落实好当前重点工作。要积极服务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加大广告战略实施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特别
    2023-06-05
    50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前言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我就曾多次接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颁行,诸多被侵权的企业虽明知自己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者的嚣张势力,只能徒呼奈何。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制的进展情况。因为我知道,经济是一国之根本,而构成我国经济基础的正是许许多多的企业,只有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令其规范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在更为健康和文明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因此,自1998年起,我把自己的业务重点从版权领域逐步调整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中来。目前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随着大量地接触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通过“瑞典伊萨博格·瑞特公司诉广东中山古镇德宝厂等”、“汇丽地板诉深圳森林王”案和“上海东方网诉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注意事项
    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要求。以德国为例,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界限。只有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条件被满足,一般条款才能被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德国并非任何司法部门都能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通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其判决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从而保证了解释的权威性。这种解释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很少有下级法院对此作出相反的判决。这些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我们认为,我们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应当注意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应当考察此项行为是否符合第二章所列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不可将有关规定作类推适用。只有在缺乏适当的特别规定,而通过其他方法也难以制止某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应考虑适用一般条款,防止所谓向一般条款遁逃。(2)在适用一般条款时,
    2023-02-28
    165人看过
  • 为什么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1.从社会现状来看,有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不正当竞争已不是个别现象,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非常普遍,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次序。2.从市场本身来看,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克服这个弊端,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来调节3.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来看,竞争是市场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的基本作用是给经营者动力和压力,使经营者积极主动地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占据市场,拓展市场。而有些经营者则采取与商业道德向背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这样显然会破会公平的竞争次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从不正当竞争的负面作用上来看首先,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2023-06-08
    439人看过
  •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竞争行为
    扩大申诉权主体范围。这里所说的申诉权主体主要包括两个:经营者和消费者。实践中,应该把经营者做扩大解释,即经营者不仅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组织、法人和自然人,还应包括未登记但实质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网络市场参与者。消费者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归宿,是网络市场竞争行为中的最后环节,是网络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样重要的角色不应被立法者忽视。消费者群体虽然庞大,但其组成成员多是互不相关的个体自然人,状态分散,这样的特性决定了消费者注定是弱势群体。因此,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最先受伤且受损失最严重的往往是消费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同样给予消费者申诉的权利,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能受到法律保护,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有优先受偿权。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今天经济行为的需要,总结网络市场行为新特征
    2023-04-24
    68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1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06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人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与发展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2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
    • 哪些是反垄断的与反不正当竞争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6
      你问的什么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答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
    •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一样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7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内容哪些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1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