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4、法律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竞业限制,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曾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引进这一概念较晚,且规定比较笼统,对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并不熟悉。也有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条款时因没有遵循公平原则而引起协议无效。律师提醒用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须依法而行才有效。
一、用人单位确保合同有效性应注意事项五点
为了确保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在制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是义务主体范围应明确。只有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的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才应被确定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
2、是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这一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劳动者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劳动者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是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及限制从业的地域应在合同中列出,限制从业的范围越窄,竞业限制条款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4、是协议中不仅必须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还应该明确补偿费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补偿费应实际支付,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5、是聘用新的劳动者工作时,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没有违反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行为,不在新用人单位中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等,且劳动者的近亲属没有在竞争行业或单位中任职等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中。
二、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四点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为了能在用人单位任职而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学会在被动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应限制主体,并在合同中注明。
2、是要求明确限制从业的时间、行业或单位、地域范围等,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
3、是要求明确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并在协议中注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
4、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应诉,敢于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雇主须知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发多少黄巧燕介绍,参照国际惯例,用人单位对禁止劳动者同业竞争的年补偿费,不应低于离职前一年各种形式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而限制的行业、地域范围越广,限制的期限越长,经济补偿金就应越高。《劳动合同法》一审稿曾经出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条款,后因其无法适应不同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需要而被取消。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如果将该被取消的规定理解为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倒非常符合国际惯例。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再者,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
支付经济补偿可以短于2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给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劳动者即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从另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只要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劳动者作竞业限制,也可以即时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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