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
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适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者的期望。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这种激励机制所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好基础。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
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关于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限制减刑的内容如下。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九种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罪犯的刑期与刑法修订前的死缓罪犯相比,理论上服刑期限要延长十一年,实际服刑时间还可能更长。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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