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谨慎查阅合同文中所载明的关于违约金金额的规定或者计算公式,并依照相应规定提出申诉。
在用于销售商业性质房屋、车位等不动产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特定类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设定双方在违反约定情形下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在出现此类情况下,受损害方(即遵守合同约定)应当仔细查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追责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每日累计,从违约事件发生之日开始,累积违约金直到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2.若认为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额度存在偏差,可以考虑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有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理由寻求减免,那么违约金超过其遭受的真实经济损失30%以上即可视为过高,申请减少违约金;而当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时,则违约方可以寻求增加违约金。
为了评估违约金设定是否合乎情理,必须明确划分损失的具体金额,并结合损失金额来决定是否需要提升或降低违约金数额。
3.若在合同中未能找到任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参阅相关法律裁决和判例支持的标准以此作为维权依据。
针对涉及到销售商业性质房屋、车位等不动产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合同中未被应对违约风险做出规定的情况,依据最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内容规定,如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卖方有权依据尚未偿付的总购房款额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收取滞纳金的相关规定》中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则可以依照同样地区同等物业类型在逾期交付使用期间的房租水平来确定损失补偿。
同时还应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开发商逾期给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者有权依据已支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上述条款计算违约金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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