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如何撤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6 22:22:14 447 人看过

在我国,依股份开放性程度和监管政策,一般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股份公司三种类型。

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载体,依据是否记载股票持有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分为记名股票和非记名股票。

依据现行市场监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一般无需一定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份登记,也有部分地区公司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情形。主要依赖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来确认公司股东身份。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显著区别在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接受证监会的监管,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因此,就股份公司的股东退出来说,我们也会分以上三类分别讨论。

一、股份转让

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是股份公司区别于有限公司及其他类型企业的一大特征。

股份公司股东退出的主要形式通过股份转让。依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我们的经验,又区分区域股权市场(有些地方俗称四板市场)托管股票,和股份公司自我管理股票登记。该类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记名股票自交付股票时转移。该类公司一般不存在像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二、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股份公司一般规定

1、规定发起人(即股份公司成立时原始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其所在股票市场业务规则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也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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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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