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顾客在北京苏宁电器刘家窑店购物因滚梯故障摔伤索赔案在丰台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苏宁电器公司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顾客常先生夫妇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883元。
2010年12月20日,84岁的常先生与老伴陆女士到苏宁电器刘家窑店买洗衣机。二人在从一层乘滚梯到四层过程中,滚梯突然停顿了一下,后又继续滚动起来。结果二人先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陆女士面部缝合11针,身体多处皮下淤血。常先生回家后发现其左膝盖出现龙胆紫色印,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面对常先生夫妇45000元及后期治疗费的诉求,苏宁电器辩称原告是在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摔伤。事情发生后,他们支付医疗费6000多元,被告曾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先生夫妇作为消费者到苏宁电器购物,苏宁电器公司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安全购物,特别是对于老年或行动不便的消费者,应格外加以保护。
常先生夫妇在乘坐电梯中,该公司在电梯运行中未及时发现电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亦未设置相关人员照顾老年消费者,致使常先生夫妇摔伤,该公司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常先生夫妇所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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