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杭州的这起官司,暴露出房产售购中的某些潜规则
在以往发生的购房纠纷中,一般是购房者告开发商。杭州最近却有一位购房者被开发商告了。
这起官司的最终输赢目前暂时无法知晓,但其暴露出的房产售购中的某些潜规则发人深思。
开发商要没收购房者定金
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是杭州市江干区法院。
法庭上,原告方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述称,2006年10月9日,欣盛公司与被告方孙先生夫妇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孙先生夫妇向欣盛公司预购其开发的东方润园楼盘一套房屋,面积320.29平方米,总价608万元,预付定金50万元。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说,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支付了定金,但截至2006年10月24日,孙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欣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11月17日,欣盛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孙先生已违反定金合同约定,要求孙先生5日内领取定金,逾期将按合同没收定金等。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孙先生夫妇对这份律师函采取置若罔闻态度,一直未去领取,最终导致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夫妇承担定金合同违约责任,没收其定金50万元。
购房者拒绝霸王条款
开发商要没收50万定金!对许多城市的普通购房者来说,这笔钱几乎可以买一套房子。许多旁听者惊叹。
轮到此案被告方孙先生代理律师发言时,他不但请求驳回原告欣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提出,是欣盛公司在购房合同中设置多条令购房人无法接受的霸王条款,且无意与购房人平等协商,客观上导致购房人无法与其按时签订购房合同。因欣盛方违反定金合同在先,故请求法庭判令其向原告方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孙先生夫妇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按照定金合同相关条款承诺,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状况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孙先生夫妇发现,商品房买卖中的一些自由协商条款已被开发商单方面填写好,遂希望与开发商协商,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在今年3·15期间,孙先生购房纠纷曾被浙江某电视台报道。记者从当时的音像资料中看到,孙先生说:格式文本当中需要由双方约定的这些条款,他都事先约定好了,而且没有商量余地。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伟却表示:我有权事先拟定好我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是可以未经买方同意的,这是我的底线,是我的权利。
时过半年,争端一直没有解决。孙先生夫妇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转而向杭州市房管局、工商局和消费者维权部门投诉寻求救助,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意外地收到欣盛公司的诉状。
官司背后的潜规则
我们仅仅是想公平公正地买一套房子,没想到花了50万,到手的是一张诉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孙先生郁闷地说,联系自己无数次跑政府部门投诉的经历和眼前结果,他摇着头表示,开发商的势力太强大了。
开庭后,记者采访到欣盛公司安排旁听的一名年轻的女工作人员。她在法庭上时不时走出去,用手机和后方沟通现场情况。
令人没有料到的是,面对记者为什么要起诉购房人这个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坦然回答说,是某政府部门提建议让我们起诉的。记者再追问下去时,这位工作人员却不愿多说了。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池伟松就此指出,这起案件的出现是偶然中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前购房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三大潜规则:
一,越俎代疱。在签署定金合同时和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态度往往不同。尤其是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而意见不一致时,开发商经常以本合同已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我们这是政府统一提供的格式合同等说辞,拒绝购房人另提合理要求,甚至故意将可以自由协商的条款部分贴上政府许可标签,利用购房人的无知,达到自己目的。
二,有恃无恐。当一些认真的购房人在看购房合同时,识破开发商越俎代疱把戏后,开发商此时已将定金收入囊中。这时发生纠纷,开发商要么摆出一副你爱买不买,反正好房子还在涨价的架势,逼购房人忍气吞声签合同。
三,推诿扯皮。要是遇到类似孙先生这种不肯忍气吞声、轻易就范的购房人,就往政府主管部门推,将某些主管部门置于微妙境地,对于主管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相对滞后、失去公平的条款,更正后难免波及范围大,说不定还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不更正,购房人又不停纠缠,最后主管部门只好联合开发商,索性将购房纠纷推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因此,对购房人孙先生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获得50万的赔款。他定购的房子却花落别家,孙先生购买那套房子时每平米均价1.8万元,现在附近房价已经大幅飙升,现在就算法院判开发商多赔50万,赚的还是开发商!
池伟松表示,一些定金付得较少的购房人,不排除被开发商看到房子涨势好而故意违约。
目前,江干区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此案,择日宣判。然而,记者从那位欣盛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处获悉,孙先生约定购买的那套房屋,因逾期未签合同,已被欣盛房地产公司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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