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如何应对医疗事故
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和解,患方和院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之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医疗事故分几级如何分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等级需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责任人是谁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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