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票据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何为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此类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付款是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所载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出票人,支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追索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譬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八条)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票据法中的票据付款地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票据支付地。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规定》一方面对“票据支付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分别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对“代理付款人”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另一方面对适用“票据支付地”确定管辖的情况作了限制性解释,即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第七条),排除了“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以增强管辖的确定性,减少或者避免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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