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体现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证明书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中,司法判决往往以这些物证为依据,分析争议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使公司依法正常经营,基于上述任何证据得出的确认股东资格的结论应当一致。但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或状态异常,基于上述证据得出的结论不一致。
1。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对于与本案类似的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不发生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是股东资格确认最重要的依据确认。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签署公司章程是行为人设立公司、加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是公司与其他股东同意加入公司,承认其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因此,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及其出资对股东资格和权益的确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1)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的对外宣传效果应与对外宣传效果相结合。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发生纠纷,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者未完成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身份可能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对股东资格进行判断。
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即推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使登记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作出的行为也应当有效。公司登记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司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快速性。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设立工商登记档案及后续变更登记信息的,交易第三人有理由对登记机关核准的权威声明具有真实合法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工商登记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更符合相对人对公司的理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二)股东未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错误的证据,公司与第三方发生交易和纠纷的,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而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者未完成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否认公司股东资格,很可能是虚假诉讼,因此不应草率否认确定其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能否以“代签”为由予以否定,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设立登记等工商登记档案上签字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就是其为公司股东。未经股东本人签字,公司注册股东被他人虚假或者侵占注册的,确认为非公司股东。但是,股东明知其身份被冒用、盗用而不提出异议的,或者虽不明确表示,但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或者以自己的身份同意他人设立、经营公司的,其行为不成立主张确认其非公开股东身份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未经注册股东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上签名,不能得出注册股东不是股东的结论。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公司股东或者以自己的身份同意他人设立、经营公司的事实进行判断。
应该注意的是,“代理签名”可以在代理签名人知道或默认的情况下发生,这与“被错误使用”或“身份被盗”签名不同。即使股东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如果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代理人”未经其同意“冒用、盗用”其身份,即使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其股东资格也不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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