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6:46:30 461 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涉嫌受贿罪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其父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受贿罪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说明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是受贿罪。什么叫谋取利益呢,就是要通过谋划才能取得的利益。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起诉书所指控所谓的被告人的受贿财物,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现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实部分

----------------------------由此推断龚某公司的中标是被告人谋划取得的,被告人收受龚某的30000元是受贿,他们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人收受罗某35000元及---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三、被告人收受蒋某两部手机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1)、在这期间,蒋某未向被告人提出过任何的具体的请托事项;

(2)、在这期间,被告人没有为蒋某谋取过任何的具体利益;

(3)、在这期间,被告人没有对蒋某有过任何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

(4)、蒋某送被告两部手机是基于朋友感情,同时这两部手机价值总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四、被告人收受李某10000元钱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五、被告人收受刘某33000元钱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六、除2010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收受邱某10000元现金外,其余16000元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犯罪所得予以刑事评价。

七、关于累计计算问题

本案的一个特点就是指控的受贿数额是累计出来的,而且每一笔受贿数额又是按照多次收取的礼金累计出来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有部分受贿数额(特别是节日礼金)是被告人和证人估算出来的,对具体某一次收受的礼金没有相关的证据,这样估算累计的数额其真实性、准确性值得怀疑。

其二,对累计计算是否有程度要求,是否所有行为不问危害程度大小均予以累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累计受贿数额的受贿行为应是达到受贿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受贿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受贿数额。理由是:首先,应累计的受贿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受贿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该行为也只能做行政纪律的评价。其次,本来不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也一并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实际上是将不应当作为刑法评价的行为,纳入了刑法打击的范围。

第三,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是犯罪数额的认定基础。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除情节较重的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作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会认识到逢年过节、孩子过生日收取红包、礼金是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换言之,不能证明或难以证明被告人在收取逢年过节的礼金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罪过。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是自首,这是起诉书认可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就已退清全部赃款;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始至终都把自己的工作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为任何一个人谋取一分钱的非法利益,更没有向任何一个人索取一分钱的贿赂;

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以前一贯表现良好,在部队期间,连年获奖,被授予“技术能手、优等军官、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等”多项荣誉,是一位为部队建设有贡献的人,深受各级领导赞许;在发改委工作期间,尽心尽职,获得多项殊荣,被省发改委评为:适应能力强、调研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三强干部;

5、被告人勤奋好学,即便是在发改委工作期间,也不忘学习,现省委党校研究生即将毕业;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1)主动投案自首;

(2)案发前积极退赃;

(3)到案后积极、主动、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悔罪是真诚的,是彻底的;

7、被告人家境困难,他系家中“顶梁柱”。其父患坐骨神经病多年,无法从事重体力活动;其母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其妹婚后一年病故;其弟家属2005年患病死亡,留下一7岁先天性痴呆儿,现随被告人父母一起生活;其妻常年患妇科病;其小孩身体也较差,经常患病。希望法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大,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极好,无前科劣迹,在犯罪前表现极好,对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深受各界好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家庭条件极差,即便是在这样较差的家庭环境中仍能坚持勤奋好学,对其适用缓刑,不但不会再危害社会,反而会更有益于社会,希望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的家人能够更好的生活下去,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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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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