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2.收集证据;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的具体程序主要是三步程序:
首先就是接受需要立案的材料,而接受材料的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些机关关于立案的主要活动又可以分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这些活动,
第二步是对所接受材料的审查,相关机关会断定其真实性,然后深入的调查核对,确认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如果有还要判断其犯罪的行为是否触犯到了刑法的范畴,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个步骤主要是对确认为立案的案件立案后的处理,公安和司法机关继续收集材料,并且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最后根据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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