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否应当纳入行政审判,一直在学术界、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认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关于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实施后,由于此类行为没有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一些法院开始探索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新道法》(以下简称《新道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同样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程序
交通事故的复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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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4、交管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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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审判程序应该是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11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