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又称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又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类似版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相邻权的概念很少被引入著作权法。例如,英国版权法将录音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视为版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权利和录音制作人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能严格区分著作权和相邻权的概念。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邻权的类型是什么,相邻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出版者权利
出版者权利是指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利包括:
1.独家出版权
独家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作品的权利,也被称为排他性版权
出版者出版作品的排他性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在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不得在合同许可期和区域内授权他人出版其作品;出版作品的出版者只能自己出版,在享有出版著作权的期限内不得许可他人出版;任何其他人不得复制或传播该作品,也不得侵犯出版商的独家出版版权。在各类出版商中,只有图书出版商对其出版的作品拥有合法的独家出版权。报刊出版商能否享有出版其出版作品的专有权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
出版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也受到版本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某一文本版本的专属著作权只能限于该文本的原版、修订版和缩减版。如果版权所有人允许其他出版商以其他版本出版作品,则不构成对独家版权的侵犯。2.出版商的义务(1)出版书籍时,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出版合同。(二)按期按质出版作品。(三)图书出版者转载、重印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如果图书出版商拒绝再版或再版,版权所有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II)表演者权利
<1.表演者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图像不受失真
(3)允许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允许广播电视机构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也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
(4)授权他人录制音频和视频以获取利润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义务
(1)当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不得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如果表演在法律上是免费的,表演者无需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现有作品制作的作品进行商业表演,应向改编、翻译和整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的,如果是已发表的作品,不得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人的录音录像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出版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版权所有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则不得使用
(2)使用他人未出版或已出版作品的视频制作人,应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音像制作人应向改编、注释、,翻译、校对作品和原作品的版权所有人(4)经许可复制和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应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六)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时,不仅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而且应当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经许可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制作人还应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四)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广播和电视组织有权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制作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翻译和编排作品以及原作品的版权所有人(4)广播电视台在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有义务与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录像,应当经电影、电视制作人、录像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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