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5:30 300 人看过

修改决定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

修改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此外,对条款的序数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

(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劳动监察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劳动监察机关。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依法进行监督。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

(二)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监察权

(一)使用童工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招收、使用、培训劳动力法规规定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从事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

(四)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置退役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就业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时间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各种保险福利待遇、节假日待遇规定的;

(九)违反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权。

专职劳动监察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中选任,兼职劳动监察员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会组织中选聘;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劳动监察员相同。

劳动监察员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报省劳动局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监察检查标志由省政府制定,省劳动局负责颁发。

第七条劳动监察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劳动管理工作和法律知识等条件。

劳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泄露在监察过程中得知的生产经营等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劳动监察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对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劳动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八条劳动监察的程序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监察员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帐目,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条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刁难、干涉、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罚,劳动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规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经营活动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务中介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组织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或出具虚假鉴定的;

(三)招用劳动力,在三个月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违反国家劳动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规定的;

(五)非法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第十二条非法阻挠、刁难、干涉、妨碍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或对劳动监察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子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对劳动监察机关及监察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8: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监察相关文章
  •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1.第十五条修改为:“质监站对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和优质工程,有建议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发放资金或奖品的权力;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2.第十六条修改为:“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应当加强对设计质量检查,主要监督无证设计、危及安全和严重浪费的设计。对结构设计图纸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浪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可对设计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质监站核验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
    2023-06-10
    28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失效]
    失效日期:2000-7-28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二、山林:(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三、果树、茶叶:(1)现有集体的果树、茶叶承包期可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以上。承包双方可根据各种果茶的生长期限具体商定;(2)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新种的果树,可以从定植到衰老,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四、滩涂、水面:(1)集体鱼塘的承包期可以十年以上;集体投资
    2023-06-10
    331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还应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负责指定发布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字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调整指定媒介,但需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四条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
    2023-06-07
    443人看过
  • 城建监察规定(修改本)
    【实施时间】1996-09-22【发布单位】建设部(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第55号令《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
    2023-06-05
    481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第五条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
    2023-06-09
    72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闽财税[2002]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
    2023-06-07
    39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物价局、改革开放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航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着力构建三条战略通道,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研究,决定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沿海与内河航道(含由我省负责的航标,下同)的维护、建设、管理职责下放所在的各设区市。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设在相关设区市的机构的人、财、物成建制下放各所在设区市管理。二、航道体制改革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属航道管理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沿海设区市的航道管理机构(兼管内河)应与同级港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其它内河航道管理机构隶属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航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辖区内航道维护、建设、管理工作职责,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其航道的养护、建设、管理经费依照《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由同
    2023-06-08
    249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
    2023-06-10
    439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五年九月六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
    2023-04-22
    498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廿八日闽政(1987)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这是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和发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凡是营业性的印刷、复印、替写、拍摄文件资料及晒图、印制各种料质袖章、胸章、符号、标志、旗帜等厂、社、店均应列入印刷业,按《暂行办法》管理。二、印刷物品除《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有规定外,凡承印保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证件、有价票证、证券及其他重要票证、袖章、胸章、符号自一九八八年五
    2023-04-24
    429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文号:闽交财[1994]18号各地(市)、县财政局、物委、交通局、税务局,省公路管理局,福州、厦门海关:.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税种进行了调整,为了理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现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委员会闽交财[1992]253号文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原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原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
    2023-06-07
    55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福建省二胎产假相关规定
    福建二胎产假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福建省单独二胎政策的衔接问题: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实施之日前已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3、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2023-07-01
    37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部门或劳动者,根据现行劳动法、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提出警告、批判、罚款、吊销许可证、命令停产整顿的处罚,违... 更多>

    #劳动监察
    相关咨询
    • 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审议程序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XX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应当组织全面审查,XX相关部门、XX各部门、设区的XX、平潭XX意见,听取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立法建议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在汇总研究各方面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XX、XX的中心工作,根据项目成熟程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XX批准后执行。
    • 福建省关于醉驾规定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29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第27条新规是怎样的新规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和就业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 福建省福清市二级伤残政府补贴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9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
    • 福建省梁山县人民政府产假几天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02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