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成都法院有关人士。据悉,近年来,成都法院虽然对类似的电子证据一直非常重视,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它们的身份,在认定上一般需要将它们转化为书证的形式,还要参考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开始施行,也就是从现在起,类似的电子证据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将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庭使用。
什么是电子数据?两年来从未明确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以往电子数据要转化为书证使用
成都中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的普及使用,很多信息存在于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中,近几年来,不少当事人在打债务等民事官司的时候也时常将这些当成证据呈堂。电子数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作为证据存在,但往往被认定为七类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证或视听资料。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所以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会将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公证,通过公证部门的书证来呈堂,证明力就更强。另外,面对没有经过公证的电子信息,法院不会单独使用,而是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认真考量,最终做出判断。
不必担心一句玩笑就判还钱
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将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少市民也提出了担心,有时候在QQ上与对方开玩笑说:我欠你500元。这会不会被对方拿去起诉?法院在审理时会不会以此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而判决还钱。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市民大可不必担心,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或者一封电子邮件的内容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或邮件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比如请原告方拿出借钱时的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更有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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