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索赔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52:30 340 人看过

海商法和保险法虽然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却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进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具体包括:

(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在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被保险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并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此外,为保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足额保险相关文章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没有赔付,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
    1999年3月7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就2600小箱(装20大箱)面包添加剂和1600小箱发酵粉(装20大箱)向原告ACE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投保从勒阿弗尔港(LeHavre)经香港到广州的特殊海运险。3月31日,远达轮装完全部货物后开航前往汕尾,经香港火石洲海面时遇到风浪沉没,本案所涉货物全损。6月23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原告的赔偿,授权原告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原告诉称,由于远达轮船员配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船员标准、水密达不到要求、积载不当,远达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由于货损是远达轮的不适航引起的,被告汕尾市航运公司作为远达轮船东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5556.84美元及其利息6500美元(算至2000年3月31日);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
    2023-04-23
    394人看过
  • 代为求偿还是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保险代为求偿的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2023-07-21
    436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权利性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一、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有哪些?(1)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2)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
    2023-02-19
    86人看过
  • 旅游赔偿索赔的解决方式
    旅游赔偿诉讼程序: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1)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到庭作证;(3)鉴定人到庭;(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5)勘验人到庭。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
    2023-07-05
    496人看过
  • “代为追偿”准确的说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
    2023-04-23
    251人看过
  • 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原因不明,不能代位求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我们要看两点,一是本案中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第三人损害”。二是看车主是否存在“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错”。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不应该有钢筋。钢筋跳出的原因恐怕是别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或过失丢弃或摔倒。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对交通造成损害。虽然损失并不具体到哪辆车,但一旦一辆车走运,保险标的就有第三方的损失。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原因令人费解。所谓“文件材料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以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等等,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什么是“保险人的可转让权益”?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
    2023-05-31
    245人看过
  • 连带债务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只有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届期债务并无力清偿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求偿权。一、抵押权是否要以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抵押权)时,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
    2023-03-11
    47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但未对该请求权作出具体解释或限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处的赔偿请求权应限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生,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历来也有不少争议。根据《
    2023-07-08
    137人看过
  • 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一、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第三代位求偿权代表着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所需材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三、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1
    2023-06-16
    207人看过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一、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关于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无证、醉酒等情形下保险人向侵权人的追偿权。《交强险解释》第二十一条则明确了多车碰撞碰撞情形下保险人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的追偿权。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而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
    2023-06-16
    342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2023-02-28
    143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能否行使抵押权
    代位求偿权可以行使抵押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一、民法典中合同保全的分类有哪些《民法典》中合同保全的分类主要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权利。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2023-03-13
    111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一、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二、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
    2023-06-08
    18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或基于投保人主观意愿,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而产生,或是因为保险标的价值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上涨,从而高于保险金额。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 更多>

    #不足额保险
    相关咨询
    • 保险车损险代位求偿对方有权索赔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一、可以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 (一)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经常看到一些微面在公路上表演高难度驾驶技巧,但是这些微面当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只买了交强险。一旦出了较大事故,保险根本不够赔,司机本人也赔不起。往往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辜被撞的车主就特别揪心。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 (二)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还有这么一种情况:事故判断对方全责,当时对方也蛮配合地完成了相关
    • 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代位权能不能受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 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的争议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4
      有两种观点的争议: 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 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 代位求偿权是否需要债权人赔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3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同一权利吗,的代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2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