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5:52:55 398 人看过

一、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事实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依法的执行,如果只是认定有事实而没有作出任何判决结果,是不能执行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要认定为此罪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要对案件执行一定要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而且在生效了之后才能实施,所以,案件对犯罪分子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犯了错就要付出该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n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n(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n(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n(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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