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10:39 187 人看过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3月17日在深圳召开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讨会上表示,互联网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P2P、博客播客、临时复制等技术的出现更让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张穹说,中国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知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要达70%,这意味着中国将会进一步加大保护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力度。

张穹还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当其冲的是网络传播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此中国在2006年5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网络和数字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

现在流行的BT就是典型的P2P技术,这种技术在文件搜索和交换方面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由于大量用户利用该项技术交换享有版权的作品,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就现行的法律来看,博客网应该承担起博客日志的监管义务,一旦发现发布的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立即予以删除或纠正,同时应该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博客网将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复制是指一项作品从计算机外部首先进入该计算机随机储存器,并停留于此,最终因为计算机关机、重起、后续信息挤兑等原因消失于随机储存器的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临时复制都是合法行为,一旦突破某些界限,就会构成侵权。(记者孟广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9: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如何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复制、散发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第二,作品的产权是作者以物质利益为基础,自行或者由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一)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指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外,展览权是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
    2023-05-07
    91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
    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XX19日在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法院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涉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等关键问题。并将努力总结出一些规则、标准,避免争议,促进各方面的发展。针对日前发生的百度文库侵权风波,孔XX表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个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问题。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一半以上是互联网著作权案件。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孔XX表示,法院一方面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发展提供空间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在新的领域更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等一系列问题。
    2023-06-08
    421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若干思考
    (一)加强对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利保护虽然《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权利的保护基本适用于网络环境,但鉴于网络的特点,有必要强调一下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权利保护。有人曾说国际互连网将成为作者人身权利的终结者,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同时成为作者、出版商和侵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而且天衣无缝地改变他人作品,并向全球传播。所以在网络环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权利需要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同时明确规定网络上人身权利保护的对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上因为网络著品的人身权利受到新的传播环境的影响,过多强调提高保护并不是最佳选择,还有可能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并阻碍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产品的流通。这就需要使人身权利保护保持在适当的限
    2023-06-08
    313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争议版权得保护
    近年来,面对互联网尤其是大型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经过政府和视频网站的共同努力,盗版和侵权比例大幅度下降,但侵权问题至今并未消失。如今,新的传播手段进入快速发展期,所有行业的发展,都跟这种新的传播手段息息相关。其实在影视作品这一块也是一样,原来一部电影、一个影视剧拍出来以后,只能在电视台、电影院播放,没有其他渠道,后来才增加了可以出碟,从VCD到DVD,现在来看情况又有新变化,所有的这些影视作品,可以在网络上、手机客户端播放。传播方式上的这种新变化,对原来的运作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影响、新的变化。所以对如何保护版权,如何防止网络侵权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业界有这样的说法,2005年被视为中国视频网站元年,从那一年开始中国视频网站、视频分享网站进入大规模扩张阶段,随之而来的是争议呈几何级增加。从那时起到现在,一直都呈现这样的特点:第一是网络著作权争议成为著作权争议的主要方面;第二网络著作权争议主
    2023-06-07
    44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有哪些法律限制
    1、网络转载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报纸、杂志文章被网站转载,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上述规定表明,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保留权利外,网络可以自由转载文章,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报酬。2、合理使用中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种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且毋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况:(1)个人兴趣,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引用行为,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传播新闻,即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时事评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2023-03-20
    228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刑事救济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023-06-07
    305人看过
  • 浅谈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控制与保护
    「内容提要」目前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但由于依靠单一诉讼程序救济的途径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不利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建议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即以网络执法机构,应对和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符合网络侵权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和利用网络工具的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真真实现便捷、快速的保护目的。「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保护机制目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制止和处理十分不便,有时甚至难于制止,使作者感到十分困惑和烦恼,也感到无可奈何。由于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或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其他作者也可能遇到相同的情形。对此,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助长网络
    2023-06-08
    6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一)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二)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三)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
    2023-03-28
    18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有哪些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既要着眼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进网络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一)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二)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特殊管理和保护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极为丰富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必定是不现实的,况且操作难度也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些特殊的管理包括:1、设立网络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自律。网络是个虚拟空间,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单靠政府或者法律的约束是很难完全实现的,还必须加强网络行业内部的自律。2、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3、实行“推
    2023-04-17
    426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著作权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需具有两个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知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独特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使用素材本身。例如:1996年1月,美国法院就作出了一个举世闻名的判例:判决仅仅是复制菜单的行为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色彩和图形要素的独特组合,而并非禁止他人使用你已经用过的文字、色彩和图形要素。一般而言,英美等发达国家侧重保护著作权背后代表的投资利益,因此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甚至仅要求著作权人证明作品是其独立完成的就视为具有独创性。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更多是考虑作品促进国家精神文明进步的角度,因此在独创性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够在一定载体上固定和重现,例如:作品能够从电脑硬盘上拷入软盘保存或移到其他电脑上继续使用,这种作品就是可复制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在屏幕上停留的信息,虽然在电脑内存也
    2023-06-08
    12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保护中问题的状况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主体保护存在的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作品有哪些?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
    2023-07-05
    360人看过
  •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随着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逐步增多,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颇多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受理、审判此类纠纷,也影响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持召开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等教学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市高、中级法院、高科技园区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座谈会。与会者一致认为,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也给其发展和提高带来机遇。深入研究和探讨涉及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利于这类纠纷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人们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促进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社会氛围的形成和网络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
    2023-06-08
    162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法中如何界定网络著作权
    众所周知,版权是一项基于文学作品的合法公民权利,那么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网络著作权法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与传统作品相比,是指著作权人在将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十多条关于著作权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字[2004]1号)第二条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形式,以及《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作品范围以外,但在文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艺术和
    2023-05-07
    122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一、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著作权是可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
    2023-04-16
    8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著作权网络保护方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1
      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
    • 网络讲座著作权保护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2
      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合法的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9
      是合法的行为。我国的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拥有的网络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的,不管是他人以什么形式的手段或者方式对著作权进行了侵犯的网络著作权的当事人都是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进行保护的。
    • 未出版的小说归网络著作权保护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除了网络著作权保护包括的内容,还要知道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好处: 1、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2、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3、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著作权登记据为己有。
    • 著作权保护的情况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30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