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家庭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有房住,自治区、直辖市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使用,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
[解读]
宅基地是指已经建房、建房或决定用于建房的土地,包括已经建房的土地、建房但没有覆盖的土地、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建造房屋的规划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其成员的用于建房和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
[应用程序]
1。什么是“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各省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于“一户多房”和空置房,农民应该腾出剩余的宅基地。对新居建成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老房子按期拆除、旧宅基地移交。农村村民只能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土地建房。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村(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不能在其他村(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建房的,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之所以实行“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还是基于我国土地少、人口多、耕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因此,有必要通过建房来减少对耕地的占用,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无偿收回权利人取得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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