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指控他人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罗广宇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1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487号
案由概述
罗广宇是名称为两栖汽车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12月,罗广宇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汽车制造厂)、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简称北汽摩公司)自2000年6月起,未经其同意,在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上实施了罗广宇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汽车制造厂辩称,其生产的水陆两栖专用车所使用的水上推动动力装置与罗广宇的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罗广宇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罗广宇于1994年10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两栖汽车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11月29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94244015.3,专利权人为罗广宇。该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两栖汽车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包括有传动轴和螺旋桨,其特征在于其车前轮驱动分动箱的动力输入轴通过齿轮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联接,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所说的螺旋桨采用普通船用高速螺旋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齿轮箱装有一对等齿圆柱齿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是齿轮箱装有两对等齿伞齿轮,中间传动轴与主动轴和桨轴相垂直。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桨轴采用油润滑轴承,桨轴与齿轮箱交界处采用油封。
说明书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将汽车前驱动分动箱的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相联接,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将汽车发动机动力不减速地平移至螺旋桨轴设计所需的高度,并且将汽车发动机动力输出的左旋转通过齿轮啮合改变成右旋转,从而可以采用普通船用的高速螺旋桨,以提高车辆在水陆两种不同行驶状态下的性能。
罗广宇认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所采用的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侵犯了本案专利权。
一审诉讼期间,依据罗广宇的指认,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停放在北京汽车制造厂院内的一辆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的动力传动装置进行了现场勘验,北京汽车制造厂认可该车辆是由其制造的。勘验结果为:(1)该车车尾安装有左旋螺旋桨;(2)该车分动箱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车尾的螺旋桨联接;(3)前述联接中无齿轮箱。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罗广宇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罗广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诉请求。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认定其提供的能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生产销售的水陆两用车采用含有齿轮箱、是右旋桨的传动装置的证据;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北汽摩公司未参加庭审,判决中却采信了其在庭后提交的书面陈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是与使用的新技术方案。必要技术特征:对达到专利说明书中的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集合。
证明责任
即危险负担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在案件真伪不明时,由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理分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做出该判决的理由在于:罗广宇作为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北京汽车制造厂已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制造,与北汽摩公司无关,罗广宇未就北汽摩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充分举证,其对北汽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场勘验结果表明,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水上推动传动系统,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分动箱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车尾的螺旋桨联接,无齿轮箱,缺少本案专利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联接,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没有覆盖本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罗广宇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水陆两栖专用车。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构成对罗广宇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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