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农业局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进行预警,并对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机制,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第二章途径和方法
第四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应着眼于预防,着力于创新,健全机制,关口前移。
一、实施警示提醒制度,建立廉政预警机制。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实施诫勉督导制度,建立动态监督机制。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的腐败问题和正在向腐败演变中的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及时纠偏为主要形式,防止其错误蔓延发展。
三、实施责令纠错制度,建立保护挽救机制。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于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为主要形式,帮助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三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下,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未设纪委的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安排部署,加强检查考核。
第四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警示训诫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2、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事前预警的;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
4、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职责不够到位的;
5、本单位、本处(科)室或分管业务范围内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群众有意见的;
3、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三、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腐败苗头,造成一定影响,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5、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6、所在单位或处(科)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且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步骤和程序
第八条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线索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第九条确定警示训诫对象。警示提醒对象由局纪委领导确定,纪检监察机构实施;诫勉督导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纪委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责令纠错对象由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警示训诫对象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施警示训诫。警示训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等形式,一般以谈话为主。谈话前,要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列举出警示训诫事项或问题。其中,须警示提醒的,要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或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须诫勉督导的,要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其错误蔓延发展;须责令纠错的,应指出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认真改正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警示训诫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存在异议,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或局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应在两周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警示训诫对象做出说明、承诺或检查。警示训诫对象在接受训诫后七日内应就警示训诫事项或问题做出说明,承诺或检查。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解除训诫限改期。责令纠错对象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整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主动表现,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训诫。限改期满,训诫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警示训诫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训诫。警示训诫机关接到训诫对象的整改纠错报告和解除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研究是否按时解除训诫。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改正错误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整理相关资料。警示提醒仅做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且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坚持错误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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