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选 择 之 债 的 期 限 :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与 选 择
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的类型。任意选择之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债的标的,而择一选择之债则是指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
对于任意选择之债,债务人具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选择了数种债的标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必须在其中选择一种。
而对于择一选择之债,债务人则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即使债务人选择了数种债的标的。
因此,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的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是否有要求债务人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的权利。
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种为给付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可以用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也可以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会发生选择之债,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的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任意选择之债与第一选择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的类型。任意选择之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标的,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选择了数种债的标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必须在其中选择一种。而对于第一选择之债,债务人则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因此,任意选择之债与第一选择之债的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是否有要求债务人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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