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按表格填写,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查通过后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查通过后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4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由原申报单位及新申报单位提供,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内容、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变更文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出让用地)或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划拨
-
规划用地用地规划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
-
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该如何办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变更用地
-
土地出让后可以变更用地规划条件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
-
建设单位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和变更程序在我国是怎样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