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试点和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04年基本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三)为确实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已于2002年11月18日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三明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应尽快成立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具历史与现实等多种因素,且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协调国土、民政、林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行政勘界成果及林权发证成果等,做到成果共享,资料共用,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降低工作成本,减少政府资金投入。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在2004年前基本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农业部门应组织各国有农场认真配合,利用开展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契机,解决国有农场与集体所有土地存在的界线和权属争议,明确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线,完成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文[2002]237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制订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农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的最小核算单位为登记发证的基本单位,即农村集体经济以村委会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以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但要在权属调查表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要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二)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本次发证工作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争议未解决的,争议部分的土地,不得划入争议双方的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五、保证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同时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按照省政府闽政文[2002]237号通知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列支,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六、狠抓落实,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土地权属争议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裁定。对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集众闹事、械斗伤人,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争议,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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