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0:02 35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搬迁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五章附则

七山区区县政府:

现将《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是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战略性举措,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保证搬迁效果,根据《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京政办发[2003]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

第三条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等地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其目前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

第四条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以区(县)为主体,公开公正,统筹规划,尊重农民选择,多种形式,先易后难,就业为先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区(县)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山区搬迁工程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委,负责协调解决搬迁工程的重大问题,监控搬迁工程进展情况,指导区(县)搬迁工程规划及方案的实施,定期检查搬迁工程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区(县),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搬迁工程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搬迁工程合同。区(县)政府作为搬迁工作主体,负责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搬迁工程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解决搬迁农户户籍、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山场土地权属等问题。区(县)政府要把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依法办事。

第七条认真编制搬迁工程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明确年度目标。每年7月底前,区(县)将下一年度搬迁计划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确定搬迁工程任务,市财政安排资金预算,10月正式下达下一年度搬迁任务。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市审批。

第八条区(县)根据市批准的搬迁工程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当年搬迁工程。在帮助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的同时,要搞好接收地产业项目、工业小区、龙头企业及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加强搬迁农民技术培训,安排搬迁农民就业;解决好搬迁农户的户籍问题;明确搬迁后土地、山场的权属并实行规范管理,使搬迁工程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九条加强搬迁工程管理,建立搬迁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每户搬迁农户建立档案,对其迁出迁入、就业增收等相关资料进行跟踪调查统计,通过搬迁工程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监测。对搬迁工程信息定期反馈,市、区(县)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动态。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搬迁工程采取市政府补助,区(县)配套的投入机制。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搬迁工程补助,区(县)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区(县)对搬迁工程资金要建立专人、专帐管理制度,保证搬迁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区(县)在实施搬迁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搬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档案建立管理、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费用,区(县)财政部门要核定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搬迁工程资金年末审计制度。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检查验收采取区(县)自查与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区(县)每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有关部门后,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委、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搬迁工程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检查验收,主要检查规划期内区(县)对搬迁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运行情况、搬迁工程效益情况等。市级检查验收时,区(县)负责提供:搬迁工程年度总结,搬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表,资金管理使用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检查验收后,根据区(县)总结汇报及实际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并报市政府。如抽查存在不合格地区,按比例对区(县)搬迁工程市补助资金进行扣减。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搬迁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达到效果的;

(三)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搬迁工程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搬迁农户补助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情况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区(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商规字[2006]4号各有关单位:2006年是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一2020年)》和北京市第十一个五年商业发展规划的第一年,是全面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关键一年,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优化流通业投资结构和布局,加快流通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水平提升,促进首都流通业加快实现现代化,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一2020年)》、《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思路、北京市商业设施规划思路,在认真分析我市流通业发展现状、趋势的基础上,特制定2006年度分类指导目录。一、北京流通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问题“十五”期间,北京流通业步入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十五”规划重点按期实施、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市场持续繁荣,2
    2023-06-07
    347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业系统:为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
    2023-05-0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和撤销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批复,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文号:京建科教〔2007〕1154号发布日期:2007-11-8执行日期:2007-11-8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
    2023-04-22
    16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为加强国债券管理,健全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报告市财政局。一、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地方代为销毁的国债券。二、北京市财政部门国债券根据情况需要销毁时,由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集中组织销毁,其它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我市不设销毁分点。三、整点、复点、打洞(一)财政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复点和打洞处理。(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的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在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结束后,应对已兑国债券进行认真的整点,整
    2023-06-05
    94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践三个代表、优化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委从2003年4月起对核准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实行一站式办公,审批总时限由6个工作日精简到1个工作日,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申办人的欢迎和好评。经过三个多月试运行,我委认为此作法是成功的、可行的。根据试运行情况,我委对原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印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规定执行。同时在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网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此通知。
    2023-06-08
    14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文号: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
    2023-06-07
    262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办理
    各区县委统战部、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党委统战部:今年是我党领导的“两航”起义50周年。“两航”起义是中国航空史上的一件大事,“两航”起义人员为创建、发展我国航空工业和民航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为体现党对“两航”起义人员的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经市领导同意,决定自1999年起为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每年发放专项生活补贴1500元(不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委统战部负责发放,直至他们去世。同时,各单位对“两航”起义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及时为“两航”起义人员报销医药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对已故起义人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地给予补助和照顾。
    2023-06-09
    327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通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8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20元。二、执行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2023-06-09
    97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全文】市房地局: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京价(房)字[1998]第418号市房地局: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特此通知1998年11
    2023-07-04
    18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农林办公室: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全社会做好就业工作,现就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荒沟、土地(以下简称“三荒一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实现就近就业、本乡本土就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是多渠道、全方位创造就业岗位的一种形式,各区(县)有关部门都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承包租赁“三荒一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承租双方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承包租赁的“三荒一地”,若在使用期内,遇有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治理开发的成果给予合理补偿。四、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三荒一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文号:[96]京经质字第021号发布日期:1996-1-18执行日期:1996-1-18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消费者协会、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的投诉,并按《规定》要求认真调解、积极做好
    2023-06-07
    40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北京市房山区员工产假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6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
    • 北京西城区与崇文区合并为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西城区的政策应如何理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1.西城区和宣武区合并,东城和崇文合并,这样便于政府管理,同时也少发工资。2.北京四区合并:东城崇文合并西城宣武合并北京市东城区和崇文区合并,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已成定局。东城区和崇文区合并之后,仍命名为东城区,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之后,仍命名为西城区。四区合并的领导干部大会将在7月2日一早召开,会上将宣布合并后的新东城区与西城新区的区一级领导干部任命。包括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市委组
    • 泥石流搬迁北京市补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
      泥石流搬迁北京市补偿标准是:山区滑坡搬迁补偿?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连日暴雨引发山体滑坡,故雇主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国家是否有政策,你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能给多少补偿救济。个人认为,这么大的自然灾害,当地政府应该给受灾家庭救济的。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
    • 北京市北京区律师如何做好北京市房屋拆迁维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4
      拆迁中的权益保护北京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您已有或将有的一段特殊经历。房产,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甚至是全部的财产。正在或即将经历房屋拆迁的您,是否已经意识到拆迁中的权益得失将对您及家人日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是否在为如何在家庭重要财产的变迁中充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而苦苦思索,苦恼困顿?赵律师在百余起拆迁纠纷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拆迁中您行使法定权利
    • 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委员会通知去北京,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0
      现在北京以肇事司机承担责任为主,车主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未包括伤残赔偿项目):(1)医药费。 医药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