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了,如果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买家违约,卖家可以怎么索赔?
张先生和妻子买了王女士的房子,可是一直没带着妻子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起诉到海淀法院,认为王女士隐瞒房屋性质导致他被限购。近日法院查明,张先生根本就没结婚,且户口在外地,不符合购房条件,张先生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不赔偿王女士15万元损失。
买卖双方互索赔偿
张先生2012年来京工作,户籍并未迁来北京。2012年6月,张先生经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6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订金100万元。同年10月,张先生以王女士虚假告知该房屋属于公寓,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还订金100万元并赔偿其资金收益损失20万元。
王女士辩称,签订合同前,她已明确告知张先生房屋的情况,出示了房产证,张先生告知王女士其家庭有在北京市购房的资格,双方才签订合同,且张先生于2012年7月通过购房资格审验,合同也办理完网签手续。王女士也曾配合张先生一起去房管局办过户,但由于张先生的妻子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未果。王女士的房屋已停止出租,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其租金损失,因此王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支付的订金100万元不予返还,并赔偿她的损失15万元。张先生针对反诉辩称,合同无法履行是王女士的原因造成,其伪造事实情况,并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合同可以履行,他仍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买房人故意隐瞒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为未婚,无本市购房资格。在办理网签后,因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张先生的妻子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手续,但其妻子没有到,以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张先生不具有本市购房资格,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要求解除两份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张先生无购房资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王女士收取的订金应当退还。
对于赔偿问题,王女士已尽到告知义务,而张先生申请办理了限购房屋的购房人资格核验,提交的信息与其真实情况也不符,足以认定张先生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因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租金损失15万元,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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