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拆迁补偿的假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11:08:28 266 人看过

一、为获拆迁补偿的假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1、对于为获拆迁补偿,假离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为获拆迁补偿,假离婚怎么处理

2、拆迁引发突击离婚,这种事情并不鲜见。

突击离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和更好的安置,对此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你不能因此说人家是“假离婚”。

离婚是真是假,当以是否办理离婚手续为准,也就是以法律为准,只要办了离婚手续,那就是“真离婚”。

3、相反,拆迁户突击离婚,尽管人人都知道其目的是什么,目的也未必光彩,但突击离婚却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之前不可以离婚。

所以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为了并不光彩的目的,以合法方式钻政策空子,这是不是民众的正当权利?政策有空子可钻显然不是拆迁户的错,而是政策制定者的错。

政策出现问题后当然可以作出调整,弥补缺漏,但新政策应“既往不咎”。

因此,可以规定从现在起突击离婚者不能得到额外的拆迁补偿,但却不能规定此前突击离婚者不能享受此前的政策,更不能认定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律无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不能也无权出尔反尔,即使吃了哑巴亏也只能自认“倒霉”,否则就涉嫌违法,遑论追究突击离婚者的法律责任。

4、法律高于政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应该对法律负责,但却不必对政策的漏洞负责。

钻政策的空子既不违法,也不违反政策本身。

我们不鼓励这种行为,但也无权处罚这种行为,阻止这种行为的唯一办法是完善政策,而不是让民众对政策漏洞负责,更不是撕毁既有协定或对钻空子者实施打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处理

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如何申诉

申诉不是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救济途径。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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