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东莞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2007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熊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
假名存款90万余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
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
法院核实储户身份真实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去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识别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银行也没有到公安局核实证明,所以不能让其支取款项。
东莞市第三法院主动介入了调查,证实江昌慧的确就是熊某,同时在庭审现场勘察,证明了存折和密码的真实性。
此为广东省法院首宗虚名存款进入民事审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否则证据将难以收集
核心提示
12年前,熊某为方便用假名在东莞一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陆续存入90多万元。10年前,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又图方便伪造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2007年6月底,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为存款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熊某无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就是真实的存款人,判决银行败诉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本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据介绍,本案是广东省法院首宗、建设银行全国首例虚名存款进入民事审判的案件。
储户
身份已证实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为自己以前身份证不在身上,当时存钱也并不需要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码。
他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核实,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码,而且银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证复印件又与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证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这笔钱。
银行
按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法院判决:
银行身份识别时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
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该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
该案法官表示,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新旧法冲突的问题。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应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否则,虚名存款人应尽快注销虚名账户。
尽量避免因时间流逝,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或流失,导致无法证实存款人的身份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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