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5:42:41 235 人看过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一、不知情产品卖假药怎么处罚

一个时期以来,市面上药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假药呈泛滥之势,令有德商家防不胜防、无辜群众深受其害。为此,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罪名专门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之成为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重刑之一。那么,如果卖了假药而不知情,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对此,必须分析“销售假药罪”这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根据最新的“二阶层客观刑法论”,成立故意犯罪,必须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等5个方面所有的违法事实。也就是说,其中只要有一项没有认识到,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对于不知情而销售假药的情形,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道“假药”存在,就不可能具备“销售假药”的故意,进而不可能成立“销售假药罪”。因此,如果事实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是因不知情而销售了假药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不构成该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此时,行为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大胆进行无罪辩护。

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是复杂客体;

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是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

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首先,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次,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另外,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主体不同

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五、立案标准不同。

1、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3)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综上所述,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一般在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有区别;除此之外,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需根据无故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如下:

1、两者针对的行为不一样。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人;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2、两者作出处罚的依据不一样。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事处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两者实施处罚的机关不一样。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别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其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决定,交给执行机关。

4、两者处罚的种类不一样。

5、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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