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珍明,男,1954年8月15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珍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珍明再审申请称,
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
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分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珍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李珍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珍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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