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曰单位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并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只规定自然人可成立犯罪,没有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施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的问题被提了出来。为了打击包括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单位犯罪,1987年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工具和违法所得。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此后我国陆续规定了一些其他种类的单位犯罪。在1997年刑法中,我国系统的规定了单位犯罪的问题,至此,有无单位犯罪已不是一个争论的焦点了。
一、有关单位犯罪概念的法条规定
97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概念很是笼统,对定罪原则等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刑法修改稿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后在1996年8月31日修改稿中将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该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后的草案对单位犯罪的表述基本没有变化,直到最后讨论通过时才做出了根本性的修改,这主要是因为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谋利的限定对之不适用的缘故。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主体的合法性,即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不管是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不管是营利性质的单位还是非营利性质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成立。因为单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只有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二是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我国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类犯罪中,且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也有一些是过失犯罪。
三、单位犯罪概念中的几个问题
(一)就单位故意犯罪而言,是否一定要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对此,有观点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此为主观要件。还有观点认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这样一种心理事实,单位犯罪的决策机关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为单位谋利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而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成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尽管为单位谋取的非法利益可能使其全体成员分享,但核心是为单位本身或者说为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就不成其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要件。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有些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有谋利的目的,如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单位犯罪的要件,将放纵一部分的单位犯罪,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单位犯罪是否一定以本单位的名义
笔者认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都用本单位的名义,因为首先有些单位犯罪并不需要什么名义就可以实施,其次有些单位犯罪为了使犯罪更加隐蔽,往往隐蔽自己的单位名称,对外没有什么单位名义。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最后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相反却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使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所有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
(三)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
对此,有论者认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但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或者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而且在实践中,虽说单位的权利能力限定在业务范围之内,但单位超出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也并非一概无效。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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