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或者是提示并不明显,一般人并不能注意到此提示。此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需要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一、《民法典》对于高空坠物的其它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建筑物侵权责任不明怎么处理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这就是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之处。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受害人的过错,而是在受害人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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