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诉讼离婚要求分割送给妻子的房产,但仅获补偿20万元
年近古稀的赵老汉晚年遭遇黄昏恋,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章女士结婚,并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对方。然而几年后,种种矛盾促使赵老汉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确认房屋产权应归章女士所有。虽说法院的判决也要求章女士给付20万元经济帮助款,但赵老汉毕竟成了无房户。
赵老汉和前妻离婚已经20多年,此后一直独自生活。1994年前后,赵老汉认识了章女士,双方偶有书信来往,2002年发展成恋爱关系。2003年2月,章女士和丈夫离婚,随即与赵老汉登记结婚。
2003年底,赵老汉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将自己价值40万余元的房产赠给了妻子,明确表示“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协议作了公证。但此后,他发现与妻子的矛盾越来越多,两人的关系也日益疏远,妻子常常不回家居住。在婚姻勉强维持了几年后,赵老汉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章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她说,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老汉和章女士虽是自主结婚,但由于对婚姻关系的建立欠缺慎重考虑,双方的年龄、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差异也较大,致使婚后根本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也难以培养婚后夫妻感情。
基于感情基础和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法院判决支持了赵老汉的离婚请求,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通过协议将该房屋产权约定归章女士个人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房屋产权应属章女士个人所有。
法院同时认为,赵老汉将婚前的产权房约定归章女士个人所有,根本目的是想得到她的终身照料。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继续,将造成赵老汉晚年的居住困难,因此章女士有义务对赵老汉作出适当的经济帮助,数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20万元。
判决后,章女士以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经济补偿款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审判决。虽然如此,赵老汉毕竟没了住房,据了解,他的亲属在得知判决后已表示愿意接纳老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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