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复议,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从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看出,本款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点第一款为“除前款规定外”,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此,“除前款规定外”仅指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应当是:除第一款所述两种情形外,即:,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的机关收到之日起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复议的,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受理日期为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也就是说,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并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五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起诉;否则,该程序是非法的
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规定“视为受理”的情形。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不必书面通知申请人。但申请人在五日内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的书面通知的,不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该条开头提到的行政审判中“视为受理”的理解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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