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顽疾"难治"避风港原则"待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1:06 143 人看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商加以保护,是为了促进产业发展。现在互联网产业已经非常成熟,法律环境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条文也需要跟进变化,逐步建立惩罚原则,真正遏制侵权行为。

对于数字媒体行业而言,版权问题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顽疾”。近日,国内视频网站乐视网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版权之争再次让版权问题成为焦点。乐视网宣布,已经取证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的百余部影视剧IPTV版权,市场价值超过2000万元,涉案侵权影片包括《画皮》、《将爱情进行到底》、《观音山》等。

与此同时,文字著作权的纠纷也一直没有停息。继此前50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声讨百度文库之后,近日10位作家和出版人发起成立作家维权联盟,将矛头指向了苹果商城。该联盟表示,苹果AppStore充斥的大量中文盗版图书有免费加广告和付费购买两种模式,苹果公司提供了存储空间,并参与销售分成30%。

网络版权纠纷频发

网络视频一直是互联网版权纠纷的主要领域。土豆网最新提交美国证监会的文件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该公司涉及的版权诉讼已经上升至587件。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网络视频侵权事件频发,其中一大原因是版权费用飞速上涨。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观看影视剧,视频网站购买影视剧的版权费也越来越高。优酷网高级运营副总裁魏明透露,优酷今年的版权成本较去年提高50%,去年电视剧的单集报价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今年已经达到80万元。

此外,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更加变幻莫测,网络盗版随处可见,目前视频在线播放服务非常多,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等都可以实现,这也使得网络侵权更加泛滥。

在文字著作领域,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现象已经成为数字出版业发展的严重阻碍。今年以来,以中国作家集体声讨百度文库为代表的一系列事件不断给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敲响警钟。

据统计,目前文学类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超过1万家。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作家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2007年《七剑》的侵权赔偿额是20万元,2009年《潜伏》的侵权赔偿额是8万元,而目前只有1万-5万元。”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表示,一边是高昂的版权费用,一边是低廉的赔偿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者自然会做出了“买不如盗”的判断。

同时,网络视频的维权成本都居高不下。刘晓庆表示,每个维权案件都会涉及到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即使侵权者已经做了赔偿,但侵权作品早已过了最有价值的播放档期。“一定要加大司法判决的惩罚力度,让盗版者不敢盗版,或者让他盗不起版,这样盗版才会得到根治”。

在文字著作的维权方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目前中国作家维权,从维权主体方面看,一种是依靠自己,或者是作家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版权代理公司去操作;另一种就是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组织去跟侵权方交涉。

曾有成功维权经历的作家朱金泰表示,个人维权成本很高,花费的精力很大,因此往往是得不偿失,这也是作家不愿意维权的原因。张洪波也表示,维权成本高是很多作家放弃诉讼手段的原因。现实中,网络维权的案子诉讼成本非常高,赔偿的金额根本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

张洪波认为,要从根本上打击网络侵权,权利人应该借助集体的力量,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对抗侵权者。此外,应该依靠行政力量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行政处罚要比司法审判快,力度往往也比较大。

“避风港原则”有待调整

当前,“避风港原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避风港原则”出自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一旦行为发生就成立,为什么要有一个免责的期限?伟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民表示,“避风港原则”体现了对网络服务商比较宽松的态度,这是一个政策安排的问题,为了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避风港原则”的本意是要建立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平衡关系,目前这两者之间关系非常紧张,已经不符合当初的立法本意。”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美玉表示,之前《条例》出台的法律环境是在网络信息产业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或者正在发展的过程中,《条例》规定“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商加以保护,是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但是现在互联网产业已经非常成熟,法律环境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条文也需要跟进变化,需要进一步做出相关的调整,应该尽快出台关于“避风港原则”明确的司法解释。

张洪波也表示,“避风港原则”需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诉讼审判过程中,《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在现实中,50万元的标准太低,应该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对什么情况下判赔100万元,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而逐步建立惩罚原则,真正遏制侵权行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记者吴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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