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就秘密录音证据的采信问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几乎罕见。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批复确定的排除规则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而言过于严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针对视听资料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能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系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在实践中,由于视听资料易伪造和变造,对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干扰,因此,法官一般采信是非常慎重。理论界存在两种认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仅有视听资料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当事人仅提供了视听资料,但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取得方式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根据未发现有剪辑、修改等伪造情形,同时,对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反驳,结合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即可将视听资料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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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28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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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的特点是什么,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对方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进行。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