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05:20 165 人看过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7-22

执行日期:2010-7-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第八条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第三章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六条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宗旨第三章资金募集与管理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原则、条件第五章申报审核程序第六章审计监督机制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我国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特别是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由于环境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基层人口计生专干意外风险还时有发生,且一旦遭遇风险,家庭往往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之中。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的特殊困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从2004年8月11日起建立以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为救助对象的专项资金。该项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
    2023-06-09
    478人看过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一、申报条件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及配偶户口为我辖区居民;2、1973年至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4、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的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5、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二、申报所需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申请人独生子女父
    2023-05-30
    490人看过
  • 湛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1.具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申请条件的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属本区户籍的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二、设立依据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第七条。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四、办理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六、办理时限七、办理收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麻章区富通路卫计局对外服务窗口提交资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
    2023-05-30
    264人看过
  • 地方专项计划与国家专项计划的区别
    地方专项计划与国家专项计划的区别有:1.地方专项计划:通常安排在本科一批之后录取,是地方高校定向招收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2.国家专项计划:通常安排在一本及二本院校层次录取,是国家指定县市的城市和农村考生的专项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24-04-22
    102人看过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化部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
    2023-06-08
    219人看过
  • 苏州如何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条件: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2.年满60周岁,未育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民夫妇。(二)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结婚证;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社区、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三)办理地点: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四)奖励金额:每人每月80元,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相关链接】<<<
    2023-12-08
    422人看过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l、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023-11-26
    31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567号发布日期:2009-10-13执行日期:2009-1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三)专利技术产
    2023-06-07
    312人看过
  • 暂住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1.外地的育龄妇女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有工作单位的除外,下同)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3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办理暂住登记。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3.暂住人口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向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4.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查验
    2023-05-10
    273人看过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3月24日附
    2023-06-05
    305人看过
  •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特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二)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现金收入,提取30%。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四)其它收入。
    2023-06-09
    214人看过
  •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
    2023-06-07
    418人看过
  • 计划生育的特殊家庭指的是什么?
    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障碍或死亡,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因疾病、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特殊困难。因此,国家特地将此类家庭单独分类出来,针对这类家庭的困难作出相对应的补贴。对于计划生育特别困难的家庭,主要是在经济支持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养老保障等方面政府开展相关支援措施。计划生育假指的是什么?计划生育假指的是什么?计划生育假就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具体来说计划生育假主要包括婚假、产假、放节育环假、取节育环假等。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的休婚假3天。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3、取节育环,休息1天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5、产假: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
    2023-08-07
    392人看过
  •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2023-04-22
    27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有哪些内容内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二)、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7
      根据相关发啦,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如下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 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12条内容是怎么样的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补助对象应是2004年8月11日以后,基层人口专干发生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宗旨的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干为主。
    • 国家对部分地方家庭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项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1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项目”的目标是农村以下三种家庭:第一,独生子女户。第二,双女户。第三,生完孩子以后孩子伤残的,现在又没有其他孩子的。奖励的标准和办法是:夫妻双方到了60岁以后,丈夫和妻子分别享有每年600块钱的补助,也就是每年1200块钱。 这是中央给的基本标准,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富裕程度相差悬殊,但要根据各自地区的经济情况,只能高于每个人600块钱这个基本标准。今后几年,不排除还
    • 如何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4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如何办理: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审议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初审、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复审、公布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拨付资金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