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4:47 288 人看过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

第四条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以下简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五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上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查阅《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设施的,则应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

第六条《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包括《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两部分。

(一)《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包含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是否销售、价格执行时间、备注;

(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缴费项目、应缴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备注。

第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对规定后的标价方式,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处摆放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第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标示内容应当齐全、真实、准确,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标价册》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南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一、优惠时间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优惠范围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三、优惠前提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
    2023-06-08
    148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
    2023-06-07
    439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政策的请示》(市物字(2007)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2000年10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年12月7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要求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2007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和西安市物价局、工商局下发的《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进一步细划和规范。因此,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时间应以《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确定的时间为准。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2023-06-07
    428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文号:闽价[2003]检138号发布日期:2003-3-24执行日期:2003-3-24各市、县(区)物价局:我省维修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猛,其行业特殊性较为突出,但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价格和收费透明度低、漫天要价,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维修行业的信誉。国家计委《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计价格[1995]1818号)已实行多年,国家计委还相继出台《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对规范市场和经营者的行为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维修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2023-04-24
    221人看过
  •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1【实施日期】2004-10-1【发布单位】【文号】武价房字[2004]138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是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范围: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向业主进行公示。三、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
    2023-06-08
    198人看过
  •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
    2023-04-22
    233人看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报社、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31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报刊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版、发行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本通知执行。二、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三、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明码标价的方式是:每期(件)报纸在固定位置标出零售价格;图书、期刊出版物在固定位置标出定价。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出版物上标明的零售价格(定价)。四、从事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明码标价方式是:业务的经营者使用标价签标价,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
    2023-06-07
    218人看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津价检[2003]369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天津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律师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三、2003年8月15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附: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图(略)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2023-04-24
    298人看过
  •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发布部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物价局发布文号:郑价公[2003]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
    2023-06-07
    138人看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文号:宁价工[2010]35号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和《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南京市供配电工程价格(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为230元/平方米;浦口区、六合区为215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为200元/平方米。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二、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三、本通知自文到
    2023-04-24
    468人看过
  •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市政府济政发〔1988〕59号文件发布的《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第五章仲裁收费的原则精神,对于收费标准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受理费:属于房屋产权纠纷,不宜按价值收费的,每件收费25元。属于产权纠纷,按价值收费的,争议标的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25元;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按0.8%加收;价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0.5%加收;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0.25%加收。有现价值的按已有现价值计算,无现价值的,参照济南市现行房屋拆迁估价标准计算。属于房屋租赁和使用等纠纷的,按争议标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费。每件收费不足25元的按25元收费。争议标的建筑面积,以产权所有证书标明的数量为准。暂时还没有领取产权所有证书的,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计算。二、办案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开支的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查档费、咨询费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
    2023-04-22
    196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府发[200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了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打破和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我市城镇化、工业化改革进程,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凡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范围,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社会
    2023-05-05
    126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省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2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住宅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的标价方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内容、填写要求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哪些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 南宁市房屋销售企业自建房屋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7
      工具/原料电脑、网络。楼盘基本信息。方法/步骤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三、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
    • 商品房销售时,有关商品房销售时发票和明码标价的发票是否是必须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
      商品房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还要填写明码标价书,同时商品房合同必须交房产局登记备案,和物价局审核价格,商品房在某个时期销售都有政府限价,不能高也不能低,高了侵害购房人利益,低则逃避国家税收,你所描叙的是售房人变相提高房价,低价签合同,或者可能会签两份合同,一分低价合同交房产局办理房产证,一分真实价格合同给你约定实际购买价,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所以售房人说给你实际金额的发票肯定会开两张发票给你,
    •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局2021年新规定》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状。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