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程序及举证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51:23 157 人看过

一、受案范围

笔者主张在受案范围方面采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标准,防止滥用人格否认权现象发生。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资本不充足

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

(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

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

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

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表现为: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2、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3、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强制执行法,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四)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表现为:1、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混为一体,如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形,以及组织机构重合统一。2、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施、公司资本、公司财产利益一体化,互相混合使用无法分开。3、公司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公司的交易行为及交易价格无法独立掌控,交易资金、公司业务无真实或连续记录,公司在外观上丧失独立性。

但以下情形和事由不能随意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理与董事;2、公司合并财务或税务报表;3、母公司维持中央现金管理;

4、母公司为了公司提供中央会计与法律管理,并收取合理费用;

5、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办公,但保持独立身份。

二、诉讼主体

(一)原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原告应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损害的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有正向否认和逆向否认两方面。正向否认指在出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债权人提出揭开面纱的请求,而不是由股东或公司提出。逆向否认则是对正向否认的逆反,公司自身或股东为某种权益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通常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正向否认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才是适格被告,其中包括公司债权人以及代表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

虽然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侵权行为中,公司本身和公司其他股东也是受害者和权利主体,但是,依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股东作为利益相关或债权人对其它股东可直接追诉,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实现权利已显得多此一举,因此应限制公司与公司股东成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

(二)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即义务主体,也就是实施滥用人格的积极股东或控制股东作为被告。分两种情况:

(1)在公司股东共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积极实施经营管理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滥用人格的股东无论是否为控制股东均应成为被告;

(2)在部分股东实施滥用人格行为时,如证据确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中持反对保留意见的人,不应列为被告承担责任,而应由其它股东担责。

另外,作为公司——名义上的侵权者,一般也可以列为被告。如果原告仅起诉股东时,此时,因公司形式上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可考虑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等法院查清楚事实后,应判决由侵权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性,建议采用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或称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采取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等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再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具体来说:

首先,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如首先证明公司有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以及自己的损害事实等。原告的举证应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使法官相信被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较大可能。

其次,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的正当,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无虚假出资,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如果被告的举证内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滥用的可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

对于被否认公司人格的控股股东和公司间所负责任的分配,我国《公司法》规定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规定在学术界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事实上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就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改负无限责任,即不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责任性质上的实质所在。以连带责任来代替无限责任,在责任性质上含混不清,未能体现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先由公司承担,当公司无法承担再由股东承担,也可以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连带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只能先诉公司,后诉控股股东,否则控股股东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笔者认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控股股东所负责任的性质不可能是补充连带责任,因为,如果将这里的连带责任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则控股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先诉公司,后诉控股股东,这无形中加大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成本;二则债权人不能同时对控股股东和公司提起诉讼,也不便于法庭迅速查清案情,做出公正判决。因此,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与整个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旨相左,不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而应是一般连带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独立人格掩盖了股东的不法行为,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先由公司承担,当公司无法承担时,要求股东承担,也可以要求股东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才是公司人格否认之精神所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原告不一定必然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性,建议采用“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或称“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采取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等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再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具体来说:首先,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如首先证明公司有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以及自己的损害事实等。原告的举证应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使法官相信被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较大可能。其次,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的正当,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无虚假出资,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如果被告的举证内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滥用的可能,则应承担举
    2023-02-26
    216人看过
  • 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及其证明责任分配
    法人和自然人是最主要的两个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都认定为独立个体,责任自负。所谓的公司法人的人格原理本身就是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性的肯定。同时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具体事务支配的必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法律原则上肯定了在股东合法的控制下的公司以其责任财产独立承担责任。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例外地采取人格否认呢?大体而言有如下几种:一、财产混同,或者说公司财务状况不清,法律赋予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财务状况独立,公司财务状况独立既是公司成为独立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也是公司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混同就是指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新公司颁行后,一人公司在此方面显得尤其突出。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混同也能表现为在有混同的初步证据下,公司拒不提供财务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应当推定为财产混同。二、两公司之间业务、人员混同。公司的具体业务是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范围,同时是公司权利
    2023-06-09
    412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这一行为,存在故意的过错导致债权人受到了损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的股东要与公司一起承担对债权人连带的赔偿责任。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2023-06-05
    413人看过
  • 执行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历来存在三种争议
    (1)公司人格属行政法范畴,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工商行政管埋部门行使。有利维护工商登记部门威信,更能体现公示公信原则。(2)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法院行使。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业务庭具有否认确认权,因人格否认属实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行使混淆审判权与行政权界限。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机关行使,因为执行机关是以强制方式实现债权过程,债权人主张行使否认权就是为了实现债权。(3)工商登记部门、审判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否认确认权,只是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目的有别。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目的是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救济途径,但应当注重维护公司法的程序正义。鉴干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依据权利法定源则,公司法人格否认采用诉讼否认为主制度与执行否认例外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权由执行机关行使,且只存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执行,即被执行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2023-06-28
    170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进的必要性
    在公司法颁布之初,我国曾掀起了一个成立公司的高潮,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应当肯定,通过加速发展公司这一特殊市场组织体,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加速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对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及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公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定位不准,片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未能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目的并重作为公司法的立法基石,从而造成公司法从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即隐藏着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机’”①。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健全,经济处于转型阶段的过程中,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经营决策者为牟一己之私利,而置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于不顾,侵夺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假法人”、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股东或经营决策者不依照公司
    2023-02-28
    288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主体、效力三个方面:前提即公司已经合法成立,如果公司不具有合法成立这个性质,如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等,对这类情况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而不能适用本诉讼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存在特定的诉讼主体,即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与该公司存在特定关系。通常原告是因滥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行为而遭受重大利益损害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该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该诉讼。判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效力是有限的,只能适用于该具体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一、哪些行为是法人在滥用法人地位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一)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二)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
    2023-04-11
    317人看过
  • 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只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适用该制度时,股东具备公司支配力等。一、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下:《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
    2023-06-05
    250人看过
  •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的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得
    2023-06-09
    378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对一人公司作了规定。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其没有股东会,由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对于公司法有关多元化股东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无法适用,但这也是一人公司的优势,它的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因此更为灵活。如果一人公司的运营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的概念和股东资格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是股东为一人,但它仍然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到了小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
    2023-08-17
    374人看过
  •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及一人公司的解答.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金蝉脱壳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
    2023-06-09
    170人看过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即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一般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债权人起诉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中,由于公司股东上述行为的线索和证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或股东手里,要求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的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详细情况,实属超出债权人的举证能力范围之外。因此,考虑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情况,应采用酌定的举证责
    2023-06-15
    317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提出权属于股东吗?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1.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2.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3.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2023-07-11
    239人看过
  • 公司人格混同与公司人格否认简析
    一、二者概念。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实质是公司已经背离了分离原则,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又叫“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特定事由”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二者表现公司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
    2023-03-27
    302人看过
  •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多少条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2023-06-02
    348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修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8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公司债权人应就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事实进行举证。若公司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以上情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来讲,在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上完全处于
    •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20
      1、首先,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2、其次,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无虚假出资,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
    •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6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27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选举人员和选举人员及程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