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0:17 66 人看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势头增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在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

二、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其代理对象主要是:在南昌的中央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就业的人员,要求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主要内容

1.接收和保存被代理的主要内容

2.按政策保留被代理对象个人原有的职工身份,档案工资级别,为其办理技能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以及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手续;

3.按政策为被代理对象个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代缴养老、企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为其办理连续工龄计算或缴费年限核定,并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办理享受失业、医疗保险手续和被代理对象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退休手续;

4.负责按政策为被代理对象个人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内,本人联系到新的工作单位后有关调动、转移等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的转交工作;

5.为被代理对象个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代办相关手续;

6.为单位设计、制定内部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方案;

7.托管被代理对象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负责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为委托方提供国家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服务;

9.代理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形式

属于代理对象的,可由单位就其劳动保障业务委托全权代理,也可由其单位出面联系部分劳动保障业务或部分职工劳动保障事务的委托代理,还可以由个人直接联系个人的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程序

要求全权委托代理或委托代理部分劳动保障业务的单位,应填写《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验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文件。委托单位须与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委托代理的个人应填写《职工交流表》并与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属于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接转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手续;属于要求保留原有职工身份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属于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军队复退军人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凭派遣证或军队复退证明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期限内,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只负责本通知第三款代理内容的工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协议期满后,如委托方要求延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限的,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必须坚持被代理对象自愿、实行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要加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代理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记载、归档等工作,必须按规定做好,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

九、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对委托代理协议期满后,被代理对象三个月内未续办代理手续的或协议代理期内不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的,被代理对象的档案将作为无主档案封存。

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厅职责向市场延伸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省技术工人交流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拓工作。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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