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违约,应向职工返还违约金
单位未出资对职工进行专项培训,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收取违约金。近日,中院终审判决,单位做法违法,应返还职工。
2007年9月8日,林某到荣成某医院从事医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第20条约定:林某履行服务期的年限不少于10年,如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8万元。2013年4月2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医院向林某收取违约金5万元。事后,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返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林某的申诉请求,医院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医院虽在劳动合同中与林某约定了服务期,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出资对林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故向林某收取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要求医院返还,理由正当。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林某在医院的服务期不得少于10年,若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林某从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成长为现在的医师,正是由于医院的培训及培养,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医院与林某虽然对服务期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履行了专项出资对林某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义务,因此要求林某离职时交纳5万元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返还。法院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不得收取职工培训费
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前,竟要求职工先自己交纳培训费,约定待职工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近日,职工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黄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后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先收取,并非公司先行提供,且该协议同时指定了担保人,并约定了担保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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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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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与违约金的关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如未满服务期劳动者辞职的要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但这部分违约金还是要根据约定的服务期等分,您已经履行的服务期相应的违约金要递减。此外,要注意培训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还有,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能培训。如不符合这两项则用人单位无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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