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02:27 480 人看过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文号:伊政发〔2007〕94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乱执法、不执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伊春市(伊春林业管理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适用,适用于伊春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含各林业局)。

第三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内设的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于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领导集体应对各执法机构提报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研究,在统筹协调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该方案应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执法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具体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应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参加检查人员、负责人员等。根据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机关通报等,对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除外。

第七条具体的检查计划应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领导作出决定前,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安排,将本单位其他执法机构的相关检查活动进行合并,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但有证据表明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专门调查的除外。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但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有关规定,须着装的还应着装。

第十条执法人员对每一个检查对象实施的每一次检查,均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或口头责令其予以纠正。检查对象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立案进行专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应对整个检查活动形成书面报告,经其他检查人员附署签字后连同检查笔录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其他检查人员对书面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应于3日内对书面报告、检查笔录进行审查。审查后应于一日内将书面报告、检查笔录、审查意见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于两日内进行审阅,审定后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对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本地进行执法活动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事后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林业局)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一)擅自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

(二)不依法制作检查笔录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有关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年度内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

(二)对同一相对人违反规定实施检查超过两次的;

(三)3年内对同一相对人未进行过任何行政执法检查的。

第十八条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未依法予以查处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2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5执行日期:2007-12-15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越权执法,处罚公正。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核、许可、确认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023-04-24
    226人看过
  • 黑龙江伊春低保申请条件
    一、黑龙江伊春低保申请条件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二、什么是低保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23-05-29
    390人看过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颁布机构]: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萍府发[2006]3号[颁布时间]:2006-3-16[执行时间]:2006-4-1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萍乡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
    2023-04-24
    488人看过
  •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8)28号发布日期:2008-3-25执行日期:2008-3-25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丽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切实保障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全省民航无线电导航、铁路无线电调度和广播电视播出安全,根据省无委《关于开展全省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云无联(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08年3月至7月开展全市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市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松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泽全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蒋松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万红伟市教育局副局长成员:桑振华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王仲恭市教育局电教馆馆长和岁武丽江电视台副台长朱斌七○四台台长张学成市无线电监测站副站
    2023-04-24
    50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用地申请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二、用地安排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
    2023-06-10
    304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六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二)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
    2023-06-10
    67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按照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要求,结合我省通乡(县)公路建设任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会议精神,以改善乡(县)公路通行条件,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相结合,资金投入与配套政策同步到位,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和投入乡(县)公路建设,逐步实现县域之间、县乡之间、乡乡之间布局合理,干支结合,功能完善,便捷畅通的基础公路网,为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二、建设目标2003年至2005年,全省建设通乡(县)公路7700公里,县与县之间全部实现高等
    2023-04-23
    22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
    伊春市车管所。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林都大街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458-3644345。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宜兴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无锡市宜兴市交通违章处理地点如下:1、名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区局交巡警大队漕桥治安检查中队地址:常武南路附近2、名称:宜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宜城中队地址:人民北路173电话:(0510)879779043、名称:宜兴市交巡警大队徐舍中队地址:308县道附近电话:(0510)879779424、名称: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父子岭卡点大队地址:G25长深高速附近5、名称:宜兴市交巡警大队张渚中队地址:桃溪路108号电话:(0510)8797792
    2023-07-25
    430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行政问责的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2023-06-06
    141人看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23〕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
    2022-11-04
    28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等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根据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耕地不足3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2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
    2023-06-10
    332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郑政〔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第四条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二)诉讼的类别;(三)受诉法院和审级;(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2023-06-11
    78人看过
  • 伊春市港澳通行证办理方法
    伊春市居民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对象为持有伊春市常住户籍的居民。申请材料为: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3、委托办理签注的,受托人须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方式为:1、申请人本人到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提交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团队旅游类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种类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办结时限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具体事宜可咨询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023-05-29
    215人看过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宛政〔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
    2023-06-05
    17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伊春市最新产假执行政策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5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黑龙江省伊春市怎样查驾驶证扣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4
      只有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才有权利查询别人的驾照,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网上没有人能查到某个人的驾照扣分情况。如果是本人驾照的话,可以本人带上身份证、驾驶证到当地交警队车管所咨询。
    • 2022年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产假的法律规定多少天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9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2014年黑龙江省伊春市交通违章罚款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02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黑龙江省伊春市转正定级取消了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6
      解答如下,黑龙江省大学生转正定级确定身份制度已经废止。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凡毕业生将自己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人才中心),人才中心将根据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授权,为存放满一年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得到全国各地人事人才机构的互认,是大学毕业生考入公务员队伍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大学毕业生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 一,但是,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