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以其便捷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而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也随之受到更多的关注。9月27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杨先生要求赔偿存款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称,2004年2月14日,在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存款,开据存折,至2005年9月3日,杨先生的存折上有存款74025.37元。2005年9月15日,当杨先生去银行取款,发现账上只有13425.37元,有60600元无故消失。杨先生认为银行应为此赔偿这笔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工行西区支行、工行海淀支行共同赔偿存款60600元。
工行西区支行辩称,我行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杨先生基于意思自治与我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我行依据杨先生指令为其办理汇款业务,其后果应由杨先生自行承担。2005年9月4日至15日间,杨先生的帐户通过我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汇款36笔,总计60000元,手续费600元。此36笔交易系在凭杨先生的帐号、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后,向我行发出指令,我行依据该指令办理,指令的发出均应视为杨先生本人所为。我行为杨先生办理网上汇款业务系正常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并正当的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争议的60600元款项的转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杨先生自行承担。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工行海淀支行辩称:2006年6月我行进行机构分设,分拆出23家网点,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以下简称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由工行西区支行管辖,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西苑储蓄所(以下简称工行西区支行西苑储蓄所),现我行对西苑储蓄所不具有管辖权。我行对此事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先生称其存款无故消失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该笔存款的交易方式以及银行交易流程应为本案判断银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焦点问题,对此,法院分析如下: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清单可知,本案争议的60600元存款,均系网上银行汇款支付。根据庭审查明可知,在整个网上交易过程中,客户需输入两个密码,即登录密码以及支付密码,在首次登录时,客户还需输入在柜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时设置的初始登录密码,以上密码均由客户本人掌握,提供服务的银行对此并不知晓,在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申请书背面有《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经杨先生签字接受后,应视为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约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用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用户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密码以其私密性、可更改性等特点成为当今社会保证交易安全的有效办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设置密码,或者不断更新密码的形式来保证存款的安全性以及交易的稳定性,本案中,通过杨先生为其存折、银行卡均设置密码的行为可知,其对为存取款凭证设置密码以保证安全性是有明确认识的。网上银行操作较传统的柜台交易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极大的方便了客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但因不是客户与业务员之间面对面交易,因此为保证交易安全,需要通过输入密码形式保证交易的稳定与安全。
经审理查明,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在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尽到了相关审查核实义务,在客户进行网上银行操作过程中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以及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于客户发出的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提供了相关服务,收取了相应手续费,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杨先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款消失系因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过错导致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不应对杨先生所述存款消失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银行内部分立原因,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的法律责任由工行海淀支行与工行西区支行共同承担,在法院认定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杨先生要求工行海淀支行与工行西区支行共同承担赔偿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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