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是如何界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00:59:31 316 人看过

1.违约金,其内涵乃是指合同一方因自身无意或未能完全遵守合约义务,按照合约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责任承担的方式。

与之相对,赔偿金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即当签约一方违反约定,并给另一方财产或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时,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给受害方作为赔偿。

2.为了明确不同情况下责任人的赔偿义务,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只要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就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违约方都必须按约定支付相应的金额。

然而,赔偿金的给付举证则更加严格,需要证明违约行为确实对受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这意味着,只有在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提出索赔要求。

3.此外,即使在违约方已经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下,若财产损失大于原定的违约金数额,受害方向法院提出诉求,仍有可能得到赔偿金的支持,以此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

因此,违约金及赔偿金并非可以互相替代,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4.最后,还要强调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条款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损失的实际情况,而违约金本身的高低也可能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分配。

所以,在恰当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水平也是完全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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